水下爆破作业时,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:
1.
重庆水下作业:水下爆破严禁采用火花起爆;
2.
重庆水下作业:装药及爆破时,潜水员及爆破工不得携带对讲电话机和手电筒上船,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电源;
3.
重庆水下作业:用电力和导爆管起爆网路时,每个起爆药包内安放的雷管数不宜少于2发,并宜连成两套网路或复式网路同时起爆;
4.
重庆水下作业: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(含主线连接线)应采用有足够强度且防水性和柔韧性良好的绝缘胶质线,爆破主线路呈松弛状态扎系在伸缩性小的主绳上,水中不应有接头;
5.
重庆水下作业:在水流较大、较深的爆破区放电炮连线时,应要将连线接头架离水面,以免漏电造成电流不足而导致瞎炮;
6.
重庆水下作业:不宜用铝(或铁)芯线作水下起爆网路的导线;
7.
重庆水下作业:起爆药包使用非电导爆管雷管及导爆索起爆时,应做好端头防水工作,导爆索搭接长度应大于0.3m;
8.
重庆水下作业:导爆索起爆网路应在主爆线上加系浮标,使其悬吊;应避免导爆索网路沉入水底造成网路交叉,破坏起爆网路;
9.
重庆水下作业:起爆前,应将爆破施工船舶撤离至安全地点;
10.
重庆水下作业: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爆破安全警戒;
11.
重庆水下作业:盲炮应及时处理,遇有难以处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,应延长警戒时间,继续处理,直至完毕。